国家卫健委 | 国家疾控局 | 陕西省卫健委 | 宝鸡市卫健委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无标题文档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 > 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结核病患者新农合有关报销政策的通知

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结核病患者新农合有关报销政策的通知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编辑:佚名 作者:佚名 点击数:25456 更新时间:2018-07-23 10:46:05   

各县区卫计局、合疗办,市级各协议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患者就医负担,规范新农合报销政策,现就全市结核病参合患者就医报销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普通结核病患者门诊报销
按照市卫计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宝卫体改发[2016]774号)文件规定,将结核病纳入门诊一般康复治疗项目范围。经定点医院确诊为结核病的参合居民,在市、县(区)定点医院建立门诊病历并接受门诊治疗,其门诊检查、治疗费用(含胸片、CT)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75%,一级医院报销比例90%,年报销限额为600元。
二、耐药性肺结核患者门诊报销
按照原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宝卫农发[2014]234号)文件规定,耐药性肺结核患者可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政策。经解放军第三医院确诊为“耐药性肺结核”的患者,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县区合疗办申请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手续后,年度内在解放军第三医院接受门诊治疗时实行“直通车”报销,其相关诊疗费用补偿比例为80%,年封顶线为1500元(贫困人口年封顶线1800元)。
三、结核病患者住院报销
按照市卫计局、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宝卫体改发[2016]773号)文件规定,结核病患者在市县定点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时,按照所住医院级别标准执行相应报销政策:一级住院报销比例为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90%报销;二级住院报销比例为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78%报销;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统一为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62%报销。按原卫生部《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和肺结核病临床路径》有关规定,结核病患者在新农合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时,初治菌阳肺结核标准住院日为21-28天;复治肺结核标准住院日为28-35天,耐多药病肺结核标准住院日为42-56天。参合患者因患耐药性肺结核,一年内多次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解放军第三医院)住院,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进行住院报销。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狠抓结核病患者新农合报销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县区合疗办、市县协议医院要加强联系、沟通,密切协作,及时制定合疗办、医院相关报销政策的具体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要做到政策无缝衔接,责任分工明确,尽量减少工作环节,方便参合患者办理手续。
(二)结核病患者门诊、住院治疗必须遵循分级诊疗工作原则,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县区协议医院接受门诊、住院治疗并享受相应报销政策。确因病情特殊(疑难、危重、耐药)需要转往上级医院接受门诊、住院治疗的,必须按照相应工作程序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前往上级医院的不再享受相应的报销政策。
(三)各县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结核病患者门诊、住院费用的监督管理,坚持科学、规范的检查治疗,杜绝不合理检查和药物滥用,减少结核病患者诊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上一篇:公众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预防及紧急处理指南  
            下一篇: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宝鸡市2018年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复制地址  打印本页     

  • 版权所有:宝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Email: baojicdc@163.com   疫情专报电话:0917-3361329(工作时间8小时内) 0917-3366885(节假日及8小时外)
  • 陕ICP备16015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