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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企业职业健康工作常见十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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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佚名 作者:佚名 点击数:5309 更新时间:2022-04-21 08:11:56   

编者按:我国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定为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每年宣传周期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围绕一个主题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2022年是《职业病防治法》实施20周年,今年宣传周是主题是:一切为了劳动者的健康。为查找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中的不足,宝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立足本地,参考省内外职业健康工作现状,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日常在企业监督检查检测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中发现的诸多问题进行梳理,找出了当前企业职业健康工作常见十大风险,供各用人单位自查自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等法规要求,结合当前企业在职业健康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比较梳理出以下企业职业健康工作中常见十大风险,请各企业对照检查。

1. 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如同虚设。许多中小微企业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未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部分企业为应付检查,照抄网其他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些甚至连厂名都未改动。往往是职业卫生制度与落实两张皮,形同虚设。或以安全、环保等工作内容替代职业卫生。

2.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部分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病危害评价识别能力不足、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往往对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弄不清楚,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

3.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不齐。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或设置不够不齐。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如在铸造岗位仅有粉尘,无噪声、高温、毒物、噪声等标识。把安全标识当作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先天不足。现在,无天窗的铁皮建筑、超大联合工房十分普遍,往往自然通风、整体通风不良。而自然通风、整体通风良好的厂房恰恰是预防各种职业病、防暑降温最经济、最重要的防护设施之一。有些企业尘毒点无抽风除尘排毒装置,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明显,但长期得不到治理。

5. 职业放射卫生检测布点太少。未定期对工作场所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不按职业卫生检测规范布点检测,只有少数点位有检测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或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甚至隐瞒、伪造、篡改、毁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视环保检测报告为职业卫生检测报告。

6.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对象缺失。可能产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未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对象不明确,无针对性。预案中往往遗漏针对高温中暑、紫外线眼睛损伤,化验室、污水站使用的小量毒物的应急等。

7.职业健康监护漏洞太多。表现为未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数量远低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数量,且项目不全,如同时接触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紫外线的工种仅开展针对粉尘、噪声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有职业禁忌证员工未及时复查并调离。

8. 职业卫生培训流于形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更多的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用安全培训替代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培训,职业卫生培训流于形式。

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缓慢。当前,各地职业病危害申报率普遍较低。国家卫健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中职业病危害申报率指标也仅为≥90%。未及时、如实申报、变更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直接导致当地职业病危害情况底数不清。

10.职业病防护用品无针对性。未给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不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如存在多种不同性质毒物的企业不分毒物种类,统一购置一个型号防毒面具。

以上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健康工作常见十大风险,也是职业病发病埋下的十大隐患,更是职业健康工作在的违法行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视违法情况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0.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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