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关于请提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材料的函
编号:
(用人单位):
你单位 (先生/女士)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我单位已接受/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因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请你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以下资料(打“√”部分):
1.劳动者职业史 ( )
2.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
4.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
5.个人剂量监测档案(限于接触职业性放射性危害的劳动者) ( )
6.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 )
如果提供的材料是复印件,请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如果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供上述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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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传真: 。
(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者)。